宁海首例!“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
“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
近日
我县颁发首本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
这标志着“居住权”该种新型“用益物权”
在我县正式落地实施
为了有养老保障
选择居住权登记
我县第一本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由市民丁先生申请取得。据悉,丁先生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考虑到外孙读书的学区问题,把房子过户给了女儿丁女士。为了有养老保障,丁先生在得知居住权可登记后,就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女儿,觉得办理后能让自己住得安心。于是,他就和女儿一起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业务。
工作人员在收取了双方身份证、原产权证、居住协议等资料后,协助丁先生填写了申请表、询问表等资料后进行了登记。60分钟以后,丁先生在不动产自助打印机顺利领取到了居住权登记证明,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切实保障“居者有其屋”
部门推动居住权登记落地
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作为一种无偿性的他物权,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进一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我县群众关于登记居住权的意愿日益强烈,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密切了解服务群众需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围绕《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办事规范、业务流程、申请条件和法律风险,进一步夯实登记质量基础,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确保居住权登记落地实施,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问题,切实保障“居者有其屋”。
提供多样便民服务 市民办理注意事项
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和土地须是住宅。
双方需订立书面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准确的住宅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矛盾调处方式等内容。
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限制的不可登记。有抵押和查封限制的不动产不可设立居住权登记。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办理居住权登记除了以合同形式申请登记以外,还可以通过生效遗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登记。为了方便市民办理该项业务,进一步畅通服务通道,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市民还提供了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惠民便民服务途径,实现居住权登记“一次办好”。
记者:胡琦 通讯员:林琳 张宁雪
编辑:王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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